案情简介
曾某与张某系邻居。某日傍晚,二人发生口角,矛盾不断激化,很快升级成肢体冲突,在撕扯中,曾某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讯问曾某,曾某一开始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伤情不是自己殴打造成的,并不构成犯罪。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分析案发经过,虽然曾某对张某没有殴打行为,但其拉扯行为导致了张某摔倒,进而造成张某受伤。最终曾某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并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并且被害人存在过错等因素,检察机关对曾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生明律师提示
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当私下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寻求基层调解组织协商解决,或者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自行动用暴力解决,酿造无法挽回的后果。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邻里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和睦相处,面对纠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忌冲动让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触犯刑法,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并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