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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分析
来源:转载 发布日期:2022-08-26 15:49:42

今天我们要看的是最高法指导案例182号:

 

小编提前说

   本小编在处理很多劳动人事争议的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员工被辞退往往诉求就是几点:1.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2.未发工资,3.加班工资,但是当提到奖金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算了,肯定拿不到的,从而在这方面也不会费神的去提供给本小编相关的证据,以至于基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我们也不会强求。

但是通过本指导案例,可以给大家打打信心,对于公司设置的奖励制度,我们作为劳动者,这是我们的权益,在被辞退或者离职后,应该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据进行主张,只要是符合公司奖励制度以及法律认可的,这些奖金也是可以拿到的。

案情

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于20168月制定《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城开公司将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年化平均利润值合并表等综合因素,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按照0.1%-0.5%确定奖励总额。该奖励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各部门或其他人员的具体奖励构成后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20172月,***翔入职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20176月,投资开发部形成《会议纪要》,确定部门内部的奖励分配方案为总经理占部门奖金的75%、其余项目参与人员占部门奖金的25%

  ***翔履职期间,其所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项目,后针对上述六项目投资开发部先后向城开公司提交了六份奖励申请。

  直至***翔自城开公司离职,城开公司未发放上述奖励。***翔经劳动仲裁程序后,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要求城开公司支付奖励168908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城开公司认可案涉六项目初步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受奖条件,但以无锡等三项目的奖励总额虽经审批但具体的奖金分配明细未经审批,及徐州等三项目的奖励申请未经审批为由,主张***翔要求其支付奖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对于法院“如***翔现阶段就上述项目继续提出奖励申请,城开公司是否启动审核程序”的询问,城开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并表示此后也不会再启动六项目的审批程序。此外,城开公司还主张,***翔在无锡红梅新天地项目、如皋约克小镇项目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二项目存在严重亏损,城开公司已就拿地业绩突出向***翔发放过奖励,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8911日作出(2018)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

驳回***翔的诉讼请求。

***翔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3日作出(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

二、城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翔奖励1259564.4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城开公司应否依据《奖励办法》向***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无锡红梅新天地等六项目奖励。

  首先,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对象来看,投资开发部以引进项目为主要职责,且在城开公司引进各类项目中起主导作用,故其系该文适格的被奖主体;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条件来看,投资开发部已成功为城开公司引进符合城开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项目,符合该文规定的受奖条件。故就案涉六项目而言,***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形式上已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奖励申领条件。城开公司不同意发放相应的奖励,应当说明理由并对此举证证明。但本案中城开公司无法证明无锡红梅新天地项目、如皋约克小镇项目存在亏损,也不能证明***翔在二项目中确实存在失职行为,其关于***翔不应重复获奖的主张亦因欠缺相应依据而无法成立。故而,城开公司主张***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实质不符合依据《奖励办法》获得奖励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案涉六项目奖励申请未经审核或审批程序尚未完成,不能成为城开公司拒绝支付***翔项目奖金的理由。城开公司作为奖金的设立者,有权设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考核或审批流程。其中,考核标准系员工能否获奖的实质性评价因素,考核流程则属于城开公司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因流程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城开公司也不应以六项目的审批流程未启动或未完成为由,试图阻却***翔获取奖金的实体权利的实现。此外,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本案中,《奖励办法》所设立的奖励系城开公司为鼓励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所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其性质上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此时《奖励办法》不仅应视为城开公司基于用工自主权而对员工行使的单方激励行为,还应视为城开公司与包括***翔在内的不特定员工就该项奖励的获取形成的约定。现***翔通过努力达到《奖励办法》所设奖励的获取条件,其向城开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兑现该超额劳动报酬,无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基于按劳取酬原则,城开公司皆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对该奖励申请进行核查,以确定***翔关于奖金的权利能否实现。如城开公司拒绝审核,应说明合理理由。本案中,城开公司关于***翔存在失职行为及案涉项目存在亏损的主张因欠缺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该公司也不能对不予审核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行为已损害***翔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六项目奖励的条件成就,城开公司应当依据《奖励办法》向***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奖励。